老人丧子后和儿媳反目自己出钱买的房官司竟输

  上海一套使用权公房让一对婆媳对簿公堂三年多,一边是痛失爱子、手握全额出资证明的婆婆,一边是新婚丧偶、在上海无亲无故的儿媳,房子的承租权到底该归谁?一场始于爱、终于房的亲情拉锯故事还要从16年前说起。

  2010年,吴阿姨(化姓)拿出毕生积蓄,给双胞胎儿子各买了一套使用权公房,并将一套房子的承租人登记为小儿子。

  2011年,小儿子和网上相识仅两个月的女孩闪婚,小两口就住在这套公房里。

  谁也没想到命运的重击来得这么快,2014年小儿子因病去世,留下新婚不久的儿媳,独自守着这套房子,这也是她在上海唯一的家。

  2015年,丈夫已去世的吴阿姨想着搬进去住,却被儿媳明确拒绝。一边是想守住儿子念想、晚年有个落脚处的婆婆,一边是失去丈夫、在上海举目无亲的儿媳,曾经的婆媳情分彻底被房子撕破。

  儿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作出改判,撤销一审判决,同时撤销吴阿姨的承租人资格;

  吴阿姨不服二审结果,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,最终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。

  二审判决生效后,公安部门联系吴阿姨,要求她把户口迁出。公安部门表示,吴阿姨户口迁入的资格依据的是承租人资格,如今承租人资格被撤销,户口迁入也就没有了法律依据。而吴阿姨名下已无其他房产。

  走投无路之下,吴阿姨找到了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的孙鸣民律师,希望能在法律的框架内,守住自己的合法居住权益,也寻求一丝精神上的慰藉。

  吴阿姨一直觉得,房子是我全款买的,就该是我的。但律师明确说了:使用权公房和商品房不一样,承租权归属看“登记”,不是看“出资”!

  吴阿姨当年把承租人登记在小儿子名下,而且这么多年都没提出异议,法律上会推定这是“赠与”—— 相当于把承租权送给了儿子。所以,哪怕她掏了钱,也不能直接主张自己是承租人。

  根据相关规定,公房同住人要满足两个关键条件:① 在房子里实际住满一年以上;② 本市无其他住房,或者住得困难。

  二审法院改判,并不是否定吴阿姨的出资,而是考虑到儿媳作为外来配偶,无亲无故、无房可住,从保障公民基本居住权出发,给出了合理倾向。

  律师解释,吴阿姨作为房子的实际出资人,而且当初本来就计划把户口迁进来,她的合法居住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,只是不能以 “承租人” 的身份处分房子。

  一方面和派出所沟通,争取暂缓强制迁户;另一方面准备通过诉讼,明确自己的居住权益,同时也在尝试和儿媳调解。毕竟两败俱伤的结果谁也不想看到。

  在这场纠纷里没有真正的赢家,房子是用来住的,不是用来伤感情的。这场婆媳大战最终或许会以“各退一步”收场,唯有换位思考,兼顾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解决问题,坊友们怎么看这起纠纷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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